委托检验须知
1.药品收检统一由本所业务技术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予受理。
2.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备齐相关资料;个人委托检验应提供送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送检的药品要求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内容清楚、来源确切。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
4.常规检品收检数量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或视产品质量标准所需检验用量确定,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5.复核、仲裁检验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6.送检检品如需退样的,请在“委托检验合同”的“相关说明”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品不予退样。
7.我所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