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您的位置: 首页 > 细胞基因 > 行业资讯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文章来源: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涉及细胞和基因产品领域法定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家关键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研发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专业委员会充分代表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领域各机构主体及从业者的整体利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会员和业界各方面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推进深圳及大湾区细胞和基因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深圳细胞和基因产品全行业现状,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深圳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相关技术方法开发、标准制修订、药品申报注册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供决策依据,为深圳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科技保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我国细胞和基因产品领域行业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聚焦细胞和基因行业前沿技术,开展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作为依托组织,承接完成国家药典委员会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国家级技术指导单位指派和委托的标准制修订等科研任务;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检验检测规范。

(二)开展科研活动提升能力:搭建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先进技术交流研讨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检测能力比对和验证活动,举办学术交流、行业发展研讨、技术培训、调研考察等活动,联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搭建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技术平台,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细胞和基因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全链条技术服务;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必要时提供检测评价相关技术仲裁服务。

(四)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和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合作与交流,提供技术转化推广和咨询服务;搭建政府与行业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向政府反映产业现状与诉求,为深圳市细胞和基因产品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任务的实施提供决策参考,并协助制定监管和审评等活动所需的指引或参考文件。

(五)科普宣传: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打造深圳市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技术品牌。

(六)吸纳会员、维护会员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推动行业自律。

(七)积极完成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

第七条 凡涉及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研发生产、临床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设备研发生产、原材料研发生产、金融投资等部门机构,承认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及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在成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后,按照相关程序,均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涉及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临床研究、设备及原材料研发与应用、政策法规研究等的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在以上单位中从事细胞和基因产品领域工作,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成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后,均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成员,无需缴纳会费。

(三)凡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条件、并在细胞和基因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在缴纳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费,成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单位会员后,单位会员的企业代表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八条 入会程序

凡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均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7-10名、常务委员数视专业委员会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秘书2-3名,委员若干名。可根据专业委员会发展需要邀请行业内资深权威人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与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财务由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经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批准后,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细胞和基因产品检测评价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